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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最新单证备案目录(五篇)(全文)

    时间:2023-04-04 20:54:04 来源:最佳文档网 最佳文档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最新单证备案目录(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2023年最新单证备案目录(五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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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证备案目录篇一

    一,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使用。在每月的单证备案资料中,首先是单证目录、其次是退税申报表(主表和明细表)和退税申报批复,后面是各份单证备案资料。单证顺序应和退税明细表顺序一致。按月装订整齐。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备案单证顺序如下:

    退税申报三单的其它联次:核销单存根联、出口发票其它联次、报关单蓝单;

    其它备案单证: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即装箱单(pack list)、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四、相关文件:

    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85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9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五、装货单和运输提单明确如下:

    到达地点:
    出口加工区运输方式装货单及货运单证 《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管区车辆放行申请单》复印件,或《出口加工区进出卡口作业单》或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 自运提供对方签收的送货单原件或复印件,其它单位运输的提供运输费用单证原件或复印件

    单证备案目录篇二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9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 1 —

    有关单证的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 — 2 —

    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四、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对于《通知》下发后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可以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按本补充通知规定予以补齐。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6年10月16日封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单证备案目录篇三

    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

    单证备案必备材料

    (一)采购及外销合同、包括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银行收汇进账水单

    (三)提单(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提单)

    (四)出口报关单

    (五)收货单或者场站收据或者放行通知书

    (六)进项发票

    (七)出口发票

    出口单证备案要求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单证备案由企业存放和保管,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虚假的单证备案不得申请免税,要直接征税,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不得擅自损毁备案单证,备案单证保存期5年。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1所属期(+批次)

    2序号

    3出口报关单号

    4出口发票号

    5备案日期

    6备案单证存放处

    7页数

    制表人:

    办税员:财务负责人:

    单证备案目录篇四

    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办税指南,一、备案要求:

    1、备案时间要求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

    2、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装订成册。

    3、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4、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

    二、备案单证内容:

    1、申报表: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及明细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销售发票。

    4、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5、外销合同(出口销售合同)。

    6、出口货物装货单(装箱单)。

    7、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货物出厂到港口的国内运输单证)。(注意: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发票和载有运输工具、承运人、承运人联系方式、起止地址、托运人、收货人、货物名称等信息的资料)。

    8、货代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

    9、其他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资料:每笔出口业务从谈单开始到

    出口退税整个过程,涉及出口货物、货物运输、资金往来、发票等信息的所有资料。以及特殊贸易方式下的有关资料。

    10、收汇核销单或收汇凭证(远期收汇证明、人民币收款凭证、入帐单),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中规定的九类企业需提供此类收汇资料。

    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

    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上述资料如果是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三、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单证备案目录篇五

    关于备案单证的相关规定

    一、有关备案单证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款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关于备案单证的违章处理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