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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照五个不正当汇报个人思想(全文)

    时间:2022-09-29 14:54:02 来源:最佳文档网 最佳文档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照五个不正当汇报个人思想(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对照五个不正当汇报个人思想(全文)

    对照五个不正当汇报个人思想4篇

    第一篇: 对照五个不正当汇报个人思想

    1993年版

    2018年版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 对照五个不正当汇报个人思想

    三个不正当承诺书

    第1篇:反不正当竞争承诺书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经营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坚决抵制制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绝不销售假劣医疗器械,发现假冒伪劣医疗器械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积极参与医疗器械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如实申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资质信息、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和经营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接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信用评级考核和分类管理,同意向社会公示本企业的所有优良或不良经营行为、奖惩记录,自觉遵守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4.原料采购和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不采取非正常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5.销售医疗器械的过程中,不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承诺人:

    日期:2012年元月4日第2篇:十个不承诺书中华小学教师关于 “十个不”的承诺书

    我是一名人民教师,我承诺:

    一、不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二、不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驱赶学生出教室和用不文明言行对待学生家长。

    三、不违规公布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位。

    四、不缺课、迟到、早退、无教案和浓妆异服上课。

    五、不敷衍批改作业或请学生代批作业和试卷。

    六、不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和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七、不从事有偿家教和未经学校批准在外兼课。

    八、不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及商品和向学生乱收费或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变相乱收费。

    九、不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和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

    十、不参与黄、赌、毒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承诺人:

    2014年3月2日

    毕节市中小学校“十个不”的承诺

    一、不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班和收费特长班。

    二、不违规招生和向非法招生中介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办学机构提供毕业班学生信息。

    三、不擅自扩大班额和违反课程计划增减课程、课时。

    四、不以任何形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和挤占学生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及休息时间。

    五、不以教学质量测试结果进行班级排名和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

    六、不忽视对困难教师、家庭贫困学生、“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及残疾儿童的人文关怀和做出对师生带有歧视性的任何规定。

    七、不让脏乱差和黄赌毒污染校园。

    八、不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教育活动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外的各类学科竞赛。

    九、不选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统一用书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

    十、不参与社会力量举办各类补习班或为其提供场。

    承诺学校:
    2014年3月2日

    毕节市中小学校长十个不的承诺

    一、不在学校经费收支管理工作中有乱收费、滥开支、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不在学校安全“维稳”工作中存在制度不落实、隐患不排查、排查不整改、整改不到位、师生有困难不关怀而酿成安全事故和“维稳事件。”

    三、不在学校评先选优、职称评聘、岗位设置、绩效考核、工资发放、校务公开等工作中有不民主、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行为。

    四、不在学校领导工作中忽视发挥“教代会”作用和拒绝师生合理诉求。

    五、不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对学生、家长和教师有歧视性、暴力性言行。

    六、不违反学校和教师“十个不”的承诺行为听之任之而无追究的相应制度建设和措施。

    七、不对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八、不对学校发展目标、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提高等无思考、无举措、无整改行为和意见建议。

    九、不违背廉政要求收受贿赂或变相收受贿赂以及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不酗酒、赌博、公车私用、公款吃喝玩乐和无故不在学校工作。

    承诺人:
    2014年3月2日 第3篇:十个不承诺书毕节地区中小学校“十个不”的承诺

    一、不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班和收费特长班。

    二、不违规招生和向非法招生中介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办学机构提供毕业班学生信息。

    三、不擅自扩大班额和违反课程计划增减课程、课时。

    四、不以任何形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和挤占学生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及休息时间。

    五、不以教学质量测试结果进行班级排名和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

    六、不忽视对困难教师、家庭贫困学生、“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及残疾儿童的人文关怀和做出对师生带有歧视性的任何规定。

    七、不让脏乱差和黄赌毒污染校园。

    八、不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外的各类学科竞赛。

    九、不选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统一用书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

    十、不参与社会力量举办各类补习班或为其提供场所。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学校一份,家长代表一份。

    承诺学校:张家湾镇白勒小学(章)

    2017年2月20日

    毕节地区中小学校长“十个不”的承诺

    一、不在学校经费收支管理工作中有乱收费、滥开支、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不在学校安全“维稳”工作中存在制度不落实、隐患不排查、排查不整改、整改不到位、师生有困难不关怀而酿成安全事故和“维稳”事件。

    三、不在学校评先选优、职称评聘、岗位设置、绩效考核、工资发放、校务公开等工作中有不民主、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行为。

    四、不在学校领导工作中忽视发挥“教代会”作用和拒绝师生合理诉求。

    五、不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对学生、家长和教师有歧视性、暴力性言行。

    六、不对违反学校和教师“十个不”承诺行为听之任之而无追究相应制度建设和措施。

    七、不对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八、不对学校发展目标、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提高等无思考、无举措、无整改行为和意见建议。

    九、不违背廉政要求收受贿赂或变相收受贿赂以及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不酗酒、赌博、公车私用,公款吃喝玩乐和无故不在学校工作。

    张家湾镇白勒小学

    承诺人(签章):

    2017年2月20日

    毕节地区中小学教师“十个不”的承诺

    一、不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二、不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驱赶学生出教室和用不文明言行对待学生家长。

    三、不违规公布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位。

    四、不缺课、迟到、早退、无教案和浓妆异服上课。

    五、不敷衍批改作业或请学生代批作业和试卷。

    六、不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和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七、不从事有偿家教和未经学校批准在外兼课。

    八、不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及商品和向学生乱收费或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变相乱收费。

    九、不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和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

    十、不参与黄、赌、毒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张家湾镇白勒小学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第4篇:三不分承诺书承诺书

    区“一问责八清理” “回头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我单位在“一问责八清理” “回头看” 专项行动自查自纠期间,未发现应由我单位牵头清理的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会不分问题专项清理中

    13、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14、事业单位对所属企业投资收益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问题线索。如果在“一问责八清理”“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期间,被省、市、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发现存在瞒报、漏报以上问题线索的,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第5篇:三不伤害承诺书三不伤害承诺书

    三不伤害承诺书

    三不伤害承诺书

    一、不伤害自已作为一名检修(配电)工,进入现场作业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穿工作服,高处作业要系好安全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程制度,自觉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作业指导书和现场安全组织技术措施进行相应工作。杜绝违章作业,充分了解现场及工作岗位存在 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做到不伤害自已。

    二、不伤害他人工作期间,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自已的安全责任,杜绝违章作业;
    搬运重物、长物和传递物件时,注意是否对工作范围内的他人造成安全威胁;
    多人配合工作时,要多沟通,相互关心安全;
    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工作时,及时提醒他人自已工作存在的危险因素,让他人远离不安全范围,做到不伤害他人。

    三、不被他人伤害工作期间,要明确他人工作内容及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尤其在多人交叉作业时,时刻保持警醒头脑,注意观察复杂工工作环境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多考虑他人工作时可能存在对自已造成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做提前预防,不被他人伤害。发现他人存在违章,可能造成伤害他人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发现他人处于危险工作环境中,要进行提醒远离危险工作环境。签名:单位:线路工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煤矿三不伤害保证书尊敬的各位领导:本人xx-x,在采一工区从事采煤工作,为响应我矿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本人现做出书面保证书,望领导予以监督

    1、不违章作业;违章是事故的前奏,事故是违章的结果。嫌麻烦,图省心,省力气,抢速度,终将酿大祸。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

    2、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的提高就是安全事故的降低,加强安全意识、明确不安全隐患、熟知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安全事故根本。

    3、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绝不玩忽懈耽绝不麻痹大意、坚决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与安全防护用品。

    4、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自己。这\”三不伤害\”始终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内涵。本人保证在井下作业过程中,服从领导安排,严格遵循煤矿《三大安全规程》,按照措施施工,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在工作期间按章作业,杜绝三违,时刻铭记“三不伤害”,确保个人与工友之间的人身安全。保证人:xx-xxx-xx年xx月xx日三不伤害保证书

    一、不伤害自己:

    1、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开工前必须检查完好才能使用。

    2、工作时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上岗前接受安全事项的教育。

    4、使用佩带安全帽时要检查帽带帽箍是否良好。

    二、不伤害他人:

    1、撬电缆盖板时,要协调配合,防止盖板砸伤同伴。

    2、在工作时要听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服从工作安排。

    3、梯子上工作,不在梯凳上放置工具、材料,防止掉东西打伤扶梯同伴;

    4、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乱仍,防止伤害他人;

    三、不被他人伤害:

    1、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2、熟悉系统、设备,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防被他人误导走错间隔、误登带电线路及设备。办完工作票终结手续后,严禁再进行作业。

    3、不乘坐酒后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乘车时严禁在车上嬉戏、打闹。立 状 人:班(站)长:201X年3月电力三不伤害保证书

    1、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工作任务,不得单独留在作业现场。在负责人带领下进入工作现场,首先要考虑到自己的安全,要戴好安全帽,防止因他人疏忽高处落物伤害自己,要检查设备编号、工作地点是否符合工作票要求,刀闸、开关是否断开,地线是否挂牢,停电检修设备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

    2、在安全上要有超前防范意识,要预想可能造成触电、砸伤、烧伤、烫伤等事故或异常的不安全因素。

    3、熟悉系统、设备,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防被他人误导走错间隔、误登带电线路及设备。办完工作票终结手续后,严禁再进行作业。

    4、要防备他人使用的工器具突然掉头、掉柄伤害自己。几个人同时进行工作时,要相互呼应,协同作业。

    5、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保护、安全用具,要用自己熟悉的办法进行测试,测试不合格或有疑问者在问题未搞清楚前不得使用。

    6、检修时要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不得随意改动检修方案。防止倒杆断线、超高、爆炸等意外事故伤害自己。

    7、不得在建筑物施工现场、转动设备区域内、绷紧的钢丝绳工作范围里通过或逗留。运输电杆必须绑扎牢固,防止电杆滚动伤人。站在电杆两侧,使用撬棍夹杆用力要均匀,防止一侧用力过猛挤伤工作人员。

    8、遇到高压危险标志牌时不得靠近,不得随意进入试验区域进行工作。

    9、不得在配电室及配电线路上进行非正式检修工作。

    10、不乘坐酒后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乘车时严禁在车上嬉戏、打闹。三不伤害承诺书为了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加强职工“三不伤害”的防范能力,切实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三不伤害保安全”承诺书的签订涉及到班组与职工的安全理念,表现了职工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的心声。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从而达到以个人安全保班组安全,以班组安全保矿井安全。承诺人:(采煤队长):(职工):201X年8月1日

    附送: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发言稿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发言稿

    同志们: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天天的深入,我们全乡各级党员干部的作风也有了明显的改进,实践活动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我们还是要看到,有的党员干部身上,或多或少的还存在着 四风 遗存,工作中还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固步自封、满足于已有的成绩,更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还是应持续推进教育实践活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在今年两会期间,习总书记提出了 三严三实 的要求,即要求各级党员干部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 三严三实 的深刻内涵,以 三严 祛歪风、以 三实 聚正气,不断推进我们的作风建设。一.我们要以 三严三实 为依据,深刻领会其内涵习总书记提出 三严三实 的要求,既是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力思想武器,也是我们各级党员干部的为政之道、成事之要、做人准则,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内涵。

    严以修身 ,就是要求我们各级党员干部提高个人修养,加强党性修养,提升道德修养,坚定理想信念,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严以用权 ,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严以律己 ,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

    谋事要实 ,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

    创业要实 ,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做人要实 ,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

    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

    三严 和 三实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三严 是内在要求,是主观世界的改造,有了 三严 , 三实 就有了基础。只有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才能经得起形形色色的诱惑,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而 三实 是行为取向,是客观世界的改造,有了 三实 , 三严 的实际价值才得以体现。只有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才能在社会发展中脚踏实地,不断提高自己,敢于担当责任。

    二.我们要以 三严三实 为标尺,继续深入查摆 四风 问题对照习总书记提出的 三严三实 要求,我们要以其为标尺,把 三严三实 作为一面镜子,认真对照自身不足,查漏补缺,进行作风意见的再征询、四风 问题的再查摆。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缺乏高尚的精神追求;有的组织观念淡薄,口无遮拦;有的玩心很重,玩物丧志;有的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有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有的对自己要求不严,对自己的亲属下属要求不严,社交圈子不纯不净,交朋结友、吃吃喝喝、拉拉扯扯。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开展,全乡的党员干部以 三严三实 为标准,深入查治 四风 顽症:查治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官气十足、吃拿卡要的官僚主义作风;查治追求假大空,以文件传文件,以会议传会议,作风漂浮,不求实效,文山会海、弄虚作假的形式主义作风;查治工作无激情,不作为,自由散漫、出工不出力的享乐主义作风;查治铺张浪费、吃喝宴请、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腐化堕落的奢靡之风。全乡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 三严三实 要求,聚焦 四风 找问题,不散光跑偏,不避重就轻,使查找出来的

    问题与事对接、与人见面;要坚持分层分类找问题,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单位,要分别提出查摆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不流于形式,不大而化之。要敞开大门找问题,第6篇:三个怎么办承诺书“三个怎么办”承诺书

    长清三中姬忠海

    在学校组织的寒假学习班上,认真听取了学校领到有关区委区政府“三个怎么办”的有关文件和通知,并深入领会了其实际而具体的内涵。结合自己从事的教学工作和日常与学生家长打交道较多的实际,特承诺如下:

    一、真正做的爱护学生、尊重学生,既要教会他们知识、为人处

    事的道理,又要在生活上、思想上对他们多关心和帮助。“亲其师,信其道”。初中生叛逆性强,做事有了自己的认识,不太喜欢别人的指导或对老师、父母的教导表面上服从,内心也许并不在乎。因此理解、尊重、真诚的关心和爱护才能搭建起心灵想通的桥梁。特别是住校生,要多与他们谈心,多走进宿舍,了解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真帮助他们解决。

    二、做好家长的帮手,与家长一起教育好孩子,多利用电话联系、

    假期家访、家长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宣传学校近期的发展变化,孩子在校学习和生活表现,多向家长介绍一些教育孩子的好做法、好经验,以期赢得家长支持,形成合力,使教育效果最大化。遇有家长来访要热情接待,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相敬”对家长提出的问题如实细致的解答,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像领到反映,并把商议结果及时通知家长。对于有些家长因对学校老师的误解而产

    生的过激言行,更要以礼相待,以德服人,对他们进行细致合理的解释说明。

    三、听从学校领到制定的规定和安排,处理好和同事的关系。学

    校制定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自己应负的教育教学义务或者是领到安排的临时工作都认真执行。并多向有经验的老教师学习,与级部其他老师和谐同事关系。作为一名班主任更要多与任课老师沟通交流,多听取他们对班级管理的建议。做好他们的后勤服务工作,老师们临时有事或者外出学习,帮他们安排好学习任务,维护好班级秩序。

    以上几点,尽力做好,请领到老师多多监督,多提宝贵建议!2012年2月

    第三篇: 对照五个不正当汇报个人思想

    作者:徐卫华

    作者机构:92886部队

    出版物刊名:政工学刊

    页码:58-58页

    年卷期:2018年 第8期

    主题词:行为;军营;防范;激情犯罪;安全稳定;案件;部队;赌博

    摘要:通过梳理近年来上级通报部队的问题案件发现,从随意交友到激情犯罪、从贪图享乐到赌博借贷,类型日益多元、性质更趋严重,给相关单位建设发展带来巨大冲击。深究问题案件背后的原因,大多与官兵不正当消费、不正当交往、不正当娱乐相关联,因此如何清醒认识、精准预防"三个不正当"行为,对确保部队纯洁巩固和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篇: 对照五个不正当汇报个人思想

    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查自纠汇报总结

    根据《中共XX市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我们按照市纪委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紧密结合质监工作的实际,认真组织了文件精神学习贯彻,扎实有效的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我局学习贯彻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动员学习健全组织
    我局接到《中共XX市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纪发[2xxx]5号)文件后,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局党组会,局党组成员首先认真学习了《中共XX市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和中共中央纪委(中纪发[2xxx]7号)文件,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规定》方案。然后召开了全局党员干部动员大会,传达了XX市纪委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会议精神,明确了方法、目的和意义。并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xx(中纪发[2xxx]7号)文件。通过学习,大家认识提高,普遍认为,xx(中纪发[2xxx]7号)文件下发,一是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查办权钱交易案件中紧迫而突出的法规政策问题;
    二是又用制度的形式,进一 1 / 5


    步规范和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治理措施;
    三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标本兼治的要求;
    四是体现了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
    五是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六是xx《规定》的出台,不仅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完全符合现实,对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大深远现实意义。
    召开党员干部动员之后,我局又迅速成立《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开展自查自纠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由局xx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确定了专职联络员。各股室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层层健全机构,全局形成了纵横管理、条块结合、职权明晰的工作网络,为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调查模底弄清情况
    市质监局主要领导以身作则,深入各股室,与每个党员干部谈心,了解情况,每位党组成员选择2个股室或企业作为联系点,扎实、细致、全面地进行调查摸底。基本摸清了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及特点,容易发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环节和重点岗位。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并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同时帮助基 2 / 5


    层单位、企业建立健全防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长效机制,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让群众看到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对深入基层调研采集到的好的做法、措施我们及时利用工作简报进行报导推广。



    (三)、按照《规定》自查自纠
    在调查模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我们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查以交易形式接受请托人财物的问题;
    二查由请托人出资合办公司或“合作”的问题;
    三查收受请托人干股的问题;
    四查找以委托人请托人投资或理财名义谋利的问题;
    五查通过赌博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问题;
    六查要求或接收请托人给特定关系人薪酬的问题;
    七查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的问题;
    八查约定并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问题。通过设立举报箱、走访企业、明查暗访等自查自纠形式,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发生发现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的线索,案件查处率为零。



    (四)、存在问题工作措施
    在自查自纠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问题和不足。从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看,还存在问题:一是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还需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主动承认问题做得不够;
    二是政治理论学习强调自学的多,集中辅导学习的少;
    三是党员 3 / 5


    干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得还不够。
    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作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通过这个专项治理工作来推进我们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内部管理和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把专项治理工作融入八项具体工作中,形成“六个结合”。一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专项工作与加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抵制贿赂,做到防微杜渐,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防止权力失控。三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依法行政,杜绝权钱交易。四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确保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五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政风纠风工作结合起来,促进政务公开和办事程序公开工作,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六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食品放心工程结合起来,加强企业诚信建设。
    总之,在今后开展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中,我们要在市纪委和州局监察室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学习,强化措施,扎实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新思路,争取取得治理利 4 / 5


    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新成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富民强市步伐,着力推进XX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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