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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信访工作条例体会(全文)

    时间:2022-06-15 16:48:04 来源:最佳文档网 最佳文档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信访工作条例体会(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最新信访工作条例体会(全文)

    2022年最新信访工作条例体会6篇

    2022年最新信访工作条例体会篇1

    北京邮电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持学校党政密切联系师生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改进学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党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学校党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努力为师生群众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校信访办公室总体协调,专人负责学校的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明确一位党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了解掌握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组织协调校内各方资源处理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督促校内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或党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师生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依法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一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到学校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向学校党政领导走访,一般应在校党政领导定期联系群众、接待日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如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预约。

    第一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一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提出;
    一定要走访的,应推选代表提出并提前预约,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一十三条

    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歪曲,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一十四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一十五条

    凡超出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一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涉及部门协调所涉及部门共同受理。

    第一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疾患的,应当通知其所在部门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疾患者,可通知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第一十八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对可能影响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苗头事件要高度重视,果断处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办 理

    第一十九条

    信访事项在办理时分为简明登记表(见附件二)和信访受理表(见附件三)两种表格。简明登记表用于信访事项的简明情况登记,由学校信访办公室统一汇总;
    信访受理表用于详细记录信访事项并跟踪信访事项由受理到办结反馈的全过程,最后统一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信访受理表及其附件不得丢失。

    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可由职能部门自行办理,不必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一般应自该部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填写信访受理表返回学校信访办公室;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学校信访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级信访部门批转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结的 , 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信访办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信访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受理部门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要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处理信访事项;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尽快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再次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认真复查办理。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进行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校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将定期公布信访工作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最新信访工作条例体会篇2

    杏园中心学校信访工作半年总结

    “稳定压倒一切”和“安全第一”,是当前学校党支部工作的重心所在,做好学校的信访工作,是实现稳定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信访工作是密切联系师生员工的重要渠道,是化解内部矛盾,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学校党支部十分重视我校的信访工作,从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措施,扎实的做好学校的信访工作。现对一年来我校的信访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在提高认识上,学校坚持做到凡涉及稳定、安全、信访的上级文件、精以及学校相关方面的制度、要求、调整等都能及时的传达到师生员工;
    凡是涉及到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的相关利益方面的文件、精神、要求,学校都能及时、认真的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对待师生员工的利益和信访工作,把教职工及学生和学生家长的疾苦放在心上。学校设立了群众工作办公室,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轮流到群众工作办公室办公,亲自抓安全稳定工作,对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困难,切实落实“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保证及时、正确处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反应的问题,树立学校良好的形象,确保政令畅通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强化措施,每期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2一3次不稳定因素和不安全因素的排查活动,特别把重点人员的思想状况、校园网、学生宿舍、校园周边环境、食品卫生健全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消防安全设施等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化解和解决,并上报。努力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防止出现违规越级上访。

    三、明确责任,按照信访工作原则,应逐级上访,分段受理,制止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学校各部门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都认真接待,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高度负责精神,把问题解决在本年级、本班,杜绝放任不管,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四、加强沟通,充分发挥信访领导小组成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学校信访领导小组成员做到了带着感情做好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工作,抓好宣传引导工作,使不违规上访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坚决查处背后支持、鼓励群众上访闹事行为,规范反映问题和上访的途径和行为,创造良好信访秩序,把学校信访工作纳入依法正常、合理、有序的轨道。做到了各年级组都能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抓紧时间来判断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要做好工作,向教职工说明情况,讲清道理,把工作做深,作细。对教职工及学生和家长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应及时迅速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把解决群众困难的情况及时迅速地反馈给教职工、学生家长。

    五、切实加强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及沟通群众与领导间的桥梁纽带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学校领导意图得以贯彻,保证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以答复和解决。

    六、切实做好学校微机室和校园内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明确了网络安全负责人,强化新闻、信息的上传、下载管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教育师生保持高度警惕,增强敌情观念和防范意识,做到不浏览、偏信和传播反动信息,网络管理人员一旦发现信号不稳定和反动信息,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切断或删除。

    七、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危险物品安全的管理。学校联合派出所、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加强对校门外小卖部以及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对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监督指导,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作限期整改。建立和严格执行各项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对存有的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登记。严把各种危险物品的发放关,严禁非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员以任何理由进入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和领取危险物品,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对住宿生的管理。明确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职责,严格学生宿舍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每天班主任到学生宿舍制度和每周一次的学生宿舍不安定因素的大排查。

    九、加强教学楼、教学设备的安全工作。不断改善安全设施,凡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立即维修或更换;
    强化学校门卫工作;
    强化领导轮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师生安全和财产安全。

    十、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学校联合宁远派出所,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率,确保了校园及周边的稳定。

    十一、加强值班、信息和信访工作。安排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接访、登记和值班。做到信息传递和报送“快、准、实”。制定重大突发性事件、师生重大思想苗头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十二、进一步加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长期、广泛、深入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特别交通安全教育、防溺水安全教育、防火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增强师生安全意识,使师生熟知有关安全制度和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杏园中心学校信访工作

    半年总结

    安定区杏园中心学校

    二零零九年六月

    2022年最新信访工作条例体会篇3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22年最新信访工作条例体会篇4

    落实贯彻《信访条例》全面做好信访工作[经验材料]

      落实贯彻《信访条例》全面做好信访工作[经验材料]当前,随着城乡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各类矛盾的频发、冲突的加剧。

      群众信访数量居高不下,信访问题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我们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到我们各项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

      因此,学习贯彻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做好新时期的城建信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以来,我委以全面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为契机,狠抓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信访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

      上半年共收到群众来信67件,至今办结率达到97;
    接待群众来访126批次,757人次,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得到了及时的解决,至今尚无群体性越级上访现象发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各项工作,我委也连续多年被市政府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现将我委的一些做法汇报如下:一、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领导重视是搞好信访工作的关键。

      我委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实行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具体从三个方面加以落实:一是定期举行信访工作专题会议。

      除经常性地把解决信访疑难问题作为委主任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外,还不定期地召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

      如今年6月20日委里召开信访工作会议,专题听取信访部门的工作汇报,排查分析疑难信访事项,集中解决了一批信访难点问题。

      二是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每月15日,委领导轮流接待群众的投诉和上访。

      委主要负责人始终坚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对信访中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处理。

      三是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委领导通过下访接待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现场解决了一些旧城改造、危房改造、私人建房、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高了科学决策的水平,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第1文秘版权所有二、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为做好信访工作,我委进一步加强了信访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创新。

      一是建立了信访工作组织机构网络。

      在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建立了城建系统信访工作组织机构网络,将信访工作列入对处室及下属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委里专门设立了信访接待室,配备了3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承担信访接待工作。

      此外,还配合市信访局聘请了一批信访专家咨询员、兼职接访员和兼职信息员,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二是出台了规范化制度。

      为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我委出台了《信访工作考核细则》、《信访接待人员守则》和《来访群众须知》等制度,为应对各种信访突发情况,还制定了《舟山市城建委处置信访突发情况工作预案》。

      三是实行重大信访件报结制度。

      为规范信访行为,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办事效率,我委从今年5月1日新《条例》实施起,实行《来信来访受理告知》及《重大信访事项“三见面”》制度,对来信来访均做到15日内告知受理情况,60日内办结。

      重大信访件报结时,由承办单位领导、经办人及信访人签署意见,从而强化了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推进了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是实行信访事件终结核查制度。

      我委于今年7月成立了委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推行信访事项终结制工作,对城建系统的信访事项及时进行督查,明确责任,提高了信访办结率。

      第1文秘版权所有三、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信访工作牵涉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面对络绎不绝的来信来访和来电,我们从党的事业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本着为民排忧解难的宗旨,不畏艰难,承受各种压力,认真负责地接待处理好每一件来信来访和来电。

      在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努力做到事无大小,同样重视对待,积极协调,迅速办理,及时回复。

      依靠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委系统信访工作组织机构网络的配合,不断提高信访件的办结率。

      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经常分析研究各类信访矛盾和问题,定期排查不安定因素。

      对摸排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尤其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搞清来龙去脉,了解问题症结,采取有效措施,一一加以解决。

      切实抓好了初信初访的办理工作。

      对群众的初信初访,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及时接待处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我委还对一些老访户进行了梳理和排查,重新进行了核查处理,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有三户老访户息访。

      四、坚持做好信访通报工作为使各级领导和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信访动态,争取主动,沉着应对突发性信仿事件,我们在日常的信访工作中,坚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定期编发《信访通报》、《重点信访排查表》、《群众上访信息排查表》,及时上报《全省建设系统信访情况统计报表》。

      建立了委系统信访工作网络,及时了解和反馈各种信访信息。

      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慌。

      尽最大可能地把工作做在群众来访之前。

      在具体的信访接待处理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落实贯彻《信访条例》全面做好信访工作[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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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最新信访工作条例体会篇5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

    (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
    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
    涉及民政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条 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顾。

    第三章 办理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
    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

    第十条 检举、揭发、控告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
    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

    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

    (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22年最新信访工作条例体会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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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1X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1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吧。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使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信访工作表现出不太适应。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信访条例》进行大的修改。修改《信访条例》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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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系统规定。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修改了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将1995年《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现在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原文。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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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但也并不是不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较之1995年《信访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1995年《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是本次修订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全新职权。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内容。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
    (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